电气风电: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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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12-11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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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风电”或“公司”)12月11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于2021年7月5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海电气立案调查。2022年12月9日,电气风电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电气风电公告截图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称,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该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上海电气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至2020年,上海电气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经查明,上海电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海电气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建华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郑建华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其关于公司相关临时报告时间的决策安排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具有直接关联,且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康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胡康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伏蓉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协调和组织职责,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干锦作为公司副总裁、电气通讯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欣作为时任电气通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毛利民作为时任电气通讯财务总监,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
  1、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2、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3、对胡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对伏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
  1、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沈欣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4、对毛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5、对胡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6、对陈干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上海证监局拟决定:
  1、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2、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3、对沈欣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4、对毛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5、对胡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6、对陈干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7、对伏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电气风电在公告中称: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主体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及其相关方,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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