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年度企业债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出炉。10月13日,中证协、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三大官方网站,共同发布2022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目前,两家单位已完成对90家证券公司和7家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显示,27家券商获评A类,较去年增加2家;50家获评B类,较去年增加3家;13家获评C类,与去年相同。
排名有升有降,其中9家A类券商由去年B类券商提升而来;6家B类券商由上一年度C类评级提升而来,同时6家券商由上一年度的A类降至B类,另外有1家A类券商连降2级至C类,相较去年新增5家券商首次参评,新参评券商甬兴证券首评即是B类,另外4家新参评券商获评C类。
2022年度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较上一年度评价有明显变化,中诚信仍稳居第1名,联合资信提升1个名次至第2名,中证鹏元下降1个名次至第3名,上海新世纪提升1个名次至第4名,大公国际连续提升2个名次至第5名,东方金诚名次不变仍为第6名,远东资信连降3个名次至第7名。
9家券商由B类升A类 27家A类券商分别是安信证券、
财通证券、财信证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东吴证券、
广发证券、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
国泰君安、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华安证券、华福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开源证券、民生证券、
南京证券、五矿证券、
西南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长城证券、
浙商证券、
中金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证券。
其中9家券商由上一年度的B类券商提升而来,分别是
广发证券、
国金证券、
华安证券、
南京证券、五矿证券、
西南证券、
信达证券、银河证券,另外18家级别未发生变化。
50家B类券商分别是爱建证券、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长江证券、德邦证券、
东北证券、东海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
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新证券、
国信证券、恒泰长财证券、
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创证券、华金证券、华龙证券、
华西证券、华英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平安证券、瑞信证券、瑞银证券、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湘财证券、一创投行、银泰证券、甬兴证券、
招商证券、中德证券、中航证券、中山证券、
中泰证券、中天国富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等。
由上一年度C类评级提升1级来的B类券商有6家,分别是国都证券、宏信证券、金元证券、一创投行、中德证券、中山证券。
由上一年度A类评级下降1级来的B类券商有6家,分别为
长江证券、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
国信证券、
天风证券、平安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评价无变化的B类券商有37家,首次参评券商有1家,即甬兴证券。
13家C类券商分别是诚通证券、东莞证券、东亚前海证券、高盛(中国)证券、
国海证券、华宝证券、
华林证券、联储证券、摩根士丹利证券、申港证券、世纪证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
其中,仅有1家券商由A类连降2个类别而来,为东莞证券;新参与评级并获评C类券商的有4家,分别是东亚前海证券、华宝证券、申港证券、世纪证券,另有8家券商评级未发生变化。
与2021年度评级结果不同,2022年度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仅公布排名,未披露得分情况,7家信用评级机构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其中,中诚信相较去年排名未发生变化,依旧为第1名;联合资信排名提升1名,即第2名;中证鹏元下降1个名次,由去年的第2名下降为第3名;上海新世纪由去年的第5名,提升至第4名;大公国际连续提升2个名次,由去年的第7名,提升至第5名;东方金诚名次未发生变化,仍旧为第6名;远东资信连降3个名次,由第4名降至当前的第7名。
信评指标体系涉风控等四个板块 按照过渡期企业债券监管工作安排,为持续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证监会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开展2022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今年6月9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22年度企业债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分为风险防控指标(40分)、信用行为指标(20分)、服务实体经济指标(30分)以及监管机构、市场机构和专家评价指标(10分)四个板块。
风险防控指标分为违约处置、存续期信息披露、违约风险监测预警,信用行为指标涵盖、失信失职行为管理、不专业行为管理、其他负面行为处置,服务实体经济指标涉及履职能力建设、债券业务开展、服务水平及质量等。
监管机构、市场机构和专家评价指标是,由省级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阶段配合情况以及在风险预警与处置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由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典型代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信用情况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由相关市场专家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参评结果对券商影响较大,依据往年参评情况,券商信用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方被允许担任优质企业债主承销商。
今年7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证协指出,自过渡期后次一年度起,协会将企业债券统一纳入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范围。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