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218万元买了“烂尾楼” 东莞第三法院判购房者退款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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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218万元买了“烂尾楼” 东莞第三法院判购房者退款享有优先权
2023-11-14 15:00:00
2020年10月,东莞市民张先生与东莞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以总价626.5万元购入一套商品房。之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218万元首付款。但公司迟迟没有安排网签,张先生后得知东莞凯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房子已被法院查封。
  或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子,或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张先生本以为不难处理的事,却拖了两年。经多次沟通,东莞凯某公司终于同意退款,双方于2022年11月签订协议,确定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及利息。但东莞凯某公司却一直未予兑现。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将东莞凯某公司及其投资方亿某通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东莞凯某公司、亿某通公司连带退还首付款及利息,同时确认首付款218万优先于工程款、抵押权等受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凯某公司与张先生已协议解除合同,东莞凯某公司应退还首付款218万元并支付利息。案涉房产购买两年多内都无法完成网签,房子已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因此,法院对张先生主张首付款返还请求权优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而东莞凯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亿某通公司为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未能证明财产相互独立,法院确认亿某通公司对凯某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因房企资金紧张引发项目停工,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风险有所加大。根据法律规定,当房屋无法交付,而开发商公司资产又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购房者退款享有优先权。因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留存好相关购房材料,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若不慎购买到烂尾楼盘或遇商品房无法交付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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